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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添加日期:2019/1/18 16:31:01 添加者:管理员 浏览次数:11815次

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

第一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“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”英文全称:ZhengZhou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Housing &Real Estate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是由郑州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、房地产估价机构、房屋租赁企业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、房地产科研机构等,根据自愿的原则,联合组成的具有行业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相关规章制度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;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、安全和民族的团结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;积极开展行业理论研究,传递行业信息;加强自律管理,推进行业改革;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促进行业交流;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;改善市民居住环境,保持房地产市场规范、健康稳定发展。

第四条会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。接受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本会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联合大厦17楼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开展房地产行业的理论研究,调查、搜集和整理本行业的发展信息,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;

(二)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、记载、计分、评级、公示和信用等级证书的颁发工作;

(三)参与制定、修订行业标准、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;

(四)负责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、考试、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;

(五)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;

(六)负责指导郑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;

(七)负责房地产行业有关信息、数据等收集、整理、分析、研究及发布等工作;

(八)负责组织制定并监管执行行业规章、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规范、行业自律公约和经纪服务合同;

(九)负责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管理工作;

(十)受托印发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

(十一)负责办刊、办展、办会和房地产相关技术成果的总结和推广工作;

(十二)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座谈会、学术及经验交流会;

(十三)支持会员依法执业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;

(十四)编辑印刷行业刊物及有关学术著作;

(十五)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创先达标竞赛等活动;

(十六)配合主管部门,加强房地产行业动态监管工作;

(十七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
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四)信用档案中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;

(五)经协会批准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2名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或资质(备案)证书复印件;

(四)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;

(五)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牌匾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监督、批评和建议权;

(三)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座谈会及交流会;

(四)获得本会提供的房地产相关数据、信息、刊物及服务;

(五)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和各项规定;

(二)维护本行业及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任务;
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主要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(等额选举不低于50%,差额选举不低于33%)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四)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0%。
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;

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(等额选举不低于66%,差额选举不低于50%)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0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21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为19-23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;

(四)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(四)其他职权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

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行业联合党委。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党组。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六章 信息公开

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;

(四)政府购买的有偿服务收入;
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六)利息;
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八章
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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