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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

添加日期:2016/1/6 10:33:31 添加者:管理员 浏览次数:21707次

郑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公约

 

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,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质量,根据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及《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》,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。

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房地产经纪行业行规、行约,服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,并接受行业协会的指导、监督。

第二条 不无照经营、超越范围经营和非法异地经营。

第三条 不吞吐或变相吞吐房地产业务,偷逃国家税费,牟取不当利益。

第四条 不伪造、涂改或出租、出借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》、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》、《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》、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》。

第五条 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、不公正的约定。在执行居间业务时,保证公平、公正,不偏袒任何一方。

第六条 不发布不实房源或客源信息;不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。

第七条 不以包销的名义,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,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。

第八条 相互尊重,公平竞争。不采取回扣、提成、削价竞争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、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。

第九条 不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业务,或私自转让和买卖房地产信息,收取费用。

第十条 不承揽国家法律禁止转让、买卖、租赁、抵押的房地产经纪业务。不以任何形式代理不具备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或出租。

第十一条 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经纪业务。

第十二条 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委托人或向委托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。

第十三条 拒绝采取假赠与、瞒报或者不实申报成交价、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。

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佣金,不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。

第十五条 不向委托人推荐使用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、估价、保险、金融等机构的服务。

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,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,不挪用、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。

第十七条 不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。

第十八条 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行为。

第十九条 违反本自律公约者,由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

会视其违规程度对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理:对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、业内通报、停止执业、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;对单位给予批评教育、业内通报、公示曝光、开除会员资格、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。

情节严重者,协会将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限期整改、停业整顿、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罚。

第二十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

业务的机构和执(从)业人员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修订、完善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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